2023-04-05 21:48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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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老赖”是一个让人深恶痛绝的存在,有道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但在老赖心中什么道德廉耻都是浮云,唯有钱才是命,于是理所当然将本属于他人的血汗钱据为己有,自认为“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”,脸皮之厚堪比城墙。
而如果债主为此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后老赖仍可能拒不执行,在很多债务纠纷案件中都是判决容易执行难,执行可以理解为强制还钱,但因为老赖自身原因,执行往往会遇到难题,主要分两种:
一是老赖有资产但拒不履行判决,转移、隐藏、跑路甚至毁损财物、暴力反抗执行都做得出来,好不容易找到财产还可能存在“变现难”的问题;二是老赖名下无可执行财产,甚至穷得叮当响,挖地三尺也找不出几分钱,这就导致执行不能。
不过有句话叫“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”,对付老赖需要有基本执行思路,因为赢得官司不代表钱就能马上回到我们手中,法院虽然有强制执行权但很多时候老赖的财产隐藏极深,作为债权人,也应该有主动挖掘的意识,持之以恒走对的思路才可能要回自己的钱。
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便非常特别,说这北京一名男子王某欠了多年好友李某10万元迟迟不还,他靠种地为生,法院当初根本查不出其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,转眼几年过去,王某都快忘了自己欠人钱这回事,没想到庄稼丰收在即时,执行法官赶到了他承租的地里......
话要从2014年7月说起,李某本来认识王某很多年,两人私交不错,不然李某当时也不会答应一下借10万块给王某,李某不是随手撒钱的大富翁,这笔钱对他自己而言也是不小的数目了,因此两人约好三个月内必须还清,王某满口答应下来。
但到了两人约好的还款日期,李某数次联系王某都没见到钱,王某拖欠的理由换了一个又一个后,李某终于忍无可忍将对方诉至法院。
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于2018年8月作出了王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的判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:
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另据本法第二百零七条,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此外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,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,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、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,也可以一并主张。
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李某要求王某偿还拖欠欠款,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,于法有据,因此2018年8月经法院审理,王某除了应该偿还借款外,还应该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,共计12万余元,但王某不仅缺席判决,在判决生效后也迟迟没有履行。
由于王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,李某一时间也不知道该怎么办,法院强制执行存在困难,但李某可不想自己的10万块打了水漂。今年上半年,李某了解到王某承租了700余亩耕地,耕地上种的小麦长势不错,丰收后收益可观,有了这条财产线索,李某立即拨打了法院执行线索热线反映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、具体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;而情况紧急的,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。财产线索确实的,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。
因此执行法官即刻决定,查封王某承租的这700余亩的麦地,等到小麦成熟后,可以卖掉变现,用于偿还李某被拖欠的债款,当然了,查封麦地不是像电视剧里演的那样派人圈起来。
王某表示自己愿意配合,但他当初借钱就是为了经营这片麦地,承租租金、施肥灌溉、请人打理,成本已经花了很多钱,实在无钱可还。
但执行法官从村委会处了解到,刨去成本,王某承租耕地小麦收获后至少有6至7万元收益可供执行,因此向村委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。
同时,当地居民也被发动起来协助法院监督看管执行标的物小麦,王某不能提前收割,一旦发现便应制止并通知法院,随后“活封”。李某对法官的执行感到非常满意,同时执行法官的处理也赢来网友盛赞——法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,让这起债务纠纷历时几年,终是等来了好结果。
判决下来后的“执行难”,有相当一部分是财产变现难,比如此案中的小麦属于农产品,想变成现金还需要时间,有些老赖确实没财产,法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也就是把案子放着暂不执行了,而日后一旦发现他有钱——比如此案中李某就提供了财产线索,法院可立即执行。